射幸合同合法性问题研究
【作者】
陈传法
;
冯晓光
【关键词】
射幸合同
合法性
自由
法律家长主义
习惯法
【摘要】
自由是合同法的核心价值,限制自由要有充分的理由。在射幸合同问题上,限制其自由的理由主要是:不得严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严重损害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这既是有限的柔性家长主义的需要,也是尊重习俗和习惯法的需要。具体来说,对于对抗风险型射幸合同与激励型射幸合同,要尽量保护;对于经营性射幸合同,要严加控制,实行特许经营;对于其他类射幸合同,要在考虑习俗和习惯法之后,区别对待。
上一篇:社会公平需要公法和私法领域立法的共同维护
下一篇:论经济法的几个关键词——兼论王保树教授对经济法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