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介入侵权责任的理论反思与重构
【作者】
童彬
[1]
【关键词】
第三人介入侵权
安全保障义务
补充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摘要】
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法律责任经历了从适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到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两个阶段。从比较法视角考察,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中的法律责任是完全的赔偿责任,而不是有顺位的不完全赔偿责任。补充责任的规定有违不作为侵权的基本法律原则;补充责任的规定也有违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精神。排除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追偿权有违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因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直接侵权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上一篇:1907、1908年间的“万国新语论争”
下一篇:论危险犯的既遂后自动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