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多重知识产权保护
【作者】
冯春
[1,2,3]
【关键词】
体育赛事转播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邻接权
【摘要】
体育赛事转播权具有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多重属性。在电视转播机构合法取得体育赛事转播权后,根据不同体育赛事的性质,可以通过著作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等多重手段进行保护。基于霍菲尔德原生权利和次生权利分类观,国际奥委会是与奥运会相关一切无形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原始持有人,但一般不在诉讼中作为原告。如果体育赛事转播相关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得到合法授权的转播机构或二级受让人可以承担原告的角色。
上一篇:历史、现实、寓言:当代文学自然灾害书写的三种维度
下一篇: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困境与出路:以死刑案件为分析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