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适用边界论
【作者】
胡启忠
秦正发
【关键词】
保险诈骗罪
虚构保险标的
【摘要】
对虚构保险标的进行扩大解释本无可厚非,但为满足体系解释之诉求,应以造成保险人财产上的实质损失为基准,判断“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刑罚处罚必要性。基于此,虚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隐瞒保险危险、虚报年龄以及事后投保可构成“虚构保险标的”型保险诈骗罪;超额投保、恶意复保险和虚构保险利益并无刑罚处罚之必要。对于隐瞒保险危险、虚报年龄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在合同解除期间届满后,亦可援引不可抗辩条款阻却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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