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的博弈
【作者】
赵俊
[摘编]
【关键词】
法律制度
社会成本
博弈
卖淫嫖娼行为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一般违法行为
硕士研究生
经济学角度
【摘要】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杨圣坤在《法律与社会的博弈》一文中指出:卖淫嫖娼之所以被社会所鄙夷,被道德所痛斥,被法律视为违法但非犯罪,主要是社会与法律双方主体共同长期博弈的结果。卖淫嫖娼这种令社会十分头痛的危害不能再被社会容忍的时候,用法律制度对其施以惩罚便遏制了它所造成的危害。但是法律不能够对它实施过于严厉的刑罚。从经济学角度讲,法律也没有能力对它实施更严厉的刑罚,因为高昂的直接成本、社会成本和机会成本大大阻挠、限制了刑罚应有的威慑效果的实现。由此可见,法律只将卖淫嫖娼行为视为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是法律对于社会做出的一种智慧的策略选择,也是一种无奈的妥协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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