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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的解析和完善

【作者】 胡海涛

【关键词】 特许经营 冷静期 缔约过失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

【摘要】

特许经营冷静期条款的司法实务之争,主要集中在冷静期期间确定、特许费返还两个命题。针对第一个命题,法官应在考察被特许人是否开展营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再结合相关行业标准、交易习惯做出具体裁断。针对后一个命题,特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质上是被特许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之对价。被特许人在冷静期期间解除合同的,可视为合同未成立,自然无须支付相关对价。因此,特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应当返还给被特许人。从域外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经验来看,我国未来特许经营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应当从明确特许人的信息释明义务、设置多层次的冷静期期间、明确特许经营冷静期条款的法律后果要件、落实特许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四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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