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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适用实质条件之理论构建——宽恕理论之提倡

【作者】 任志中 [1] ; 周蔚 [2]

【关键词】 死缓适用 宽恕理论 社会危害性 量刑

【摘要】

司法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理论学说并不能为死缓适用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应在借鉴心理学中“宽恕理论”的基础上建构死缓适用实质条件的新理论。死缓适用的实质条件是:(1)罪恶深重尚未达到令人无法容忍的程度,即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刚刚达到或不过分地超过罪行极其严重的下限标准;(2)犯罪人有认罪、悔罪或者其他值得宽恕的情节,即罪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不大。上述条件同时具备时,才能对罪该处死刑者适用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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