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视角下的被告人刑事陪审选择权
【作者】
谢安平
【关键词】
陪审制度
陪审选择权
陪审义务
【摘要】
陪审制度的存在有三个不同层次的根据:被告人享有由自己的同类来审判自己的权利;通过审判公开、辩护、正当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人权;能够将民众的感情、感受及对犯罪的认识带入审判中,使审判活动与社会生活保持协调一致,保证审判独立。我国陪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明确规定侵犯被告人陪审选择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建立对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制度;实行陪审员随机遴选机制;缩小陪审案件的范围并规定公民的陪审义务。
上一篇:死缓适用实质条件之理论构建——宽恕理论之提倡
下一篇:碳汇林业的木材收益与碳汇收益评价的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