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刊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过刊浏览 > 2015 > 06 >

生命损害赔偿论辩

【作者】 徐春成

【关键词】 丧失生命损失 丧失生命赔偿 死亡赔偿金 “命价”

【摘要】

不法致人死亡的情形,受害人丧失生命的损失能否获得赔偿?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否定做法不同,历史上的英国以及现在的美国少数州承认丧失生命损失是一种可以赔偿的损害。与此不同,丧失生命损失在中国法上处于被忽略的境地,长期以来有关"命价"的争执其实与生命本身无关。不少学者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法律对死者生命权的救济甚至是对死亡损害的赔偿,反而遮蔽了真正的丧失生命损失。死亡赔偿金终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丧失生命赔偿并未获得中国法律的承认。

上一篇:经济法诉讼模式之证成
下一篇:地方立法评估标准探微——功能、路径与框架